第四章 管理者的权利和职责
1.管理维护市场的公众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水电、环保、照明和其他关系市场全体商户和使用人的相关事务。
2.管理方有权对商户的经营行为及市场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包括商铺内部。
3.处理各项投诉,协调消费者、商户、管理者之间纠纷的权利。
4.打扫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安排清除市场污水、污物及垃圾。
5.正常维护修理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6.聘请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
7.防止和排除任何阻碍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使用的不良行为。
8.有权在市场公示栏、播音系统、报纸,通报公布违反本公约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的经营人。
9.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拆除或搬迁任何商户违反法律或本公约规定在商铺内外未经允许的物件,拆除及恢复原状的相关支出的费用概由该商户负责承担支付。
10.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制止违章停车的行为。
11.制定、修改、废除、使用、管理和检查市场所必要的条例、公约等规章制度,提醒、督促(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商户或使用人遵守该条例、公约等规章制度。
12.管理者有权对违反本公约和损害其他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制止,依据本公约所既定的规定或采取警告、批评、通报、整改、没收、暂停服务、违约金、停业整顿等相应措施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商户拒付违约金或赔偿费用的,管理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外并可直接在经营保证金中加倍扣除。
13.在必要情况下,管理者可进入市场任何部分(包括商户商铺)进行检查及维修,确保市场设备设施良好运转。
14.就与市场整体或公共设施相关的事项与政府各单位部门或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洽商、交涉或提出法律诉讼、签订和履行合约,可酌情聘请律师或其他经营管理顾问并支付有关支出费用。 |